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灯 官 会

民 俗 文 化 · 第 460 条
民俗 文化

正 文

  “灯官会”农历正月十五渔家闹元宵热闹非凡,在数十道民间花会中,数“灯官会”最早最盛。据说,“灯官会”原流行于湖北一带。清光绪年间,随着北上换防鄂军的传播在北塘盛行起来。   “灯官会”由地方有威望的人士组成,服装道具由县衙暂借。出会时,八抬大轿抬着灯官,又称“灯政司”,身着知县官服,带着真正知县的大印和惊堂木,代行使知县的权力。轿前三班衙役,高举“肃静”“回避”大牌齐声唱喝。再前,有小差打着印有金字“灯政司”字样的大红纱灯,头面引路。轿后有班头,捕快,推着囚车、手持镣铐、木枷、木杖、军棍等刑具跟随。如此场面如同戏台上八府巡按,既威严又滑稽。大街上所有店铺、字号门前,必摆桌案,备有茶水点心,干鲜果品,表示对灯政司热情接待。灯政司路经各店前,店主一定要衣冠整齐地跪拜在轿前,并诚恳地征求意见。而灯政司专门在店前的花灯上故意挑剔寻找茬口,店主还必须低头认罪表示悔改,然后支出罚银。罚银越多,一般在百两以内,店主越觉体面,越受人尊重,看会人越发热烈鼓掌以助会兴。元霄盛会一般不会出现“抗拒者”,如有,灯政司便可发号施令,当众给以各种处治,乃至“动大刑”。“灯官会”虽是群体性的娱乐活动,但也有假戏真做的时候。灯政司借机处治一些行为不端之徒,衙役们也不免动点“真格的”,让其当众出丑,大快人心。以农历正月十四至十六出会三天结束,道具送还县衙。会头将所罚银两如数上帐,除少量奖励演员外,还称些粮米周济贫困户,其余大部分用于修路、修桥、修建寺庙等公益活动。因此,灯官会深得民心,倍受平民百姓的欢迎,久演不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