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庙 产 兴 学

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· 第 2521 条
佛家 Encyclopedia

释 义

【庙产兴学】   指清末民初以来,主张利用全国庙产以开办学校的风潮。所谓庙产,即指寺庙之一切财产,如寺田、寺屋及附属的法物等。清·光绪二十四年(1898)戊戌变法时,湖广总督张之洞著「劝学篇’上奏朝廷。力持调和新旧思想,主张‘中学为体,西学为用。’并主张用全国寺庙之财产以为兴学之经费。其文上奏后,经清德宗批准,遂于百日维新期间付诸实施。   维新失败后,慈禧太后虽曾禁令施行庙产兴学,但各省州县地方士绅以兴学为名而侵夺寺产者,不可胜计。此后,野心份子占据寺庙之事件亦层出不穷。此问题引起社会名流学者重视,章太炎首先于光绪三十一年发表‘告佛子书’,一方面唤醒僧徒认清时代,要急起直追自办学校,一方面忠告士人不应对佛教行此荒谬的举动。此外,日本净土真宗亦出面干涉此事,而引起中日外交交涉,结果满清政府下诏保护佛教,并令佛教僧徒自动兴学、自护寺产,各省县遂相继组织僧教育会,以佛教寺产兴办佛教教育,各地佛教领导人物亦知非兴办学堂,不足以保护寺产。当时日人水野梅晓于长沙设办僧学堂,文希于扬州天宁寺设普通学堂,浙江寄禅(敬安、八指头陀)、松风、华山、北京觉先等人亦皆设立学堂,南北呼应,成为当时兴办僧学的首脑人物。   民国初年,八指头陀为保护寺产,于民国元年(1912),与道兴等在上海留云寺发起中华佛教总会成立大会,共拟对策。民国十七年北伐成功后,内政部长薛笃弼建议改僧寺为学校。并在次年颁布‘寺庙管理条例’二十一条。旋因谛闲、圆瑛、太虚等的反对而废止。另又公布‘监督寺庙条令’十三条,然并未遏止掠夺庙产的风潮。民国十九年底,大学教授再度提出庙产兴学方案,针对于此,全国佛教徒第三次召开大会,由太虚撰‘上国民会议代表诸公意见书’后,始平息该案。并由国民政府公布维护寺产训令,庙产兴学风潮乃告一段落。   [参考资料] 牧田谛亮着·索文林译《中国近世佛教史研究》第九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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