释 义
【现量相违过】
(梵pratyaks!a-viredha,藏mn%on-sum-kyi bsal-ba)
因明学用语。因明三十三过的宗九过之一。是以与感觉经验相矛盾的命题为宗而造成的过失。如《因明入正理论》云(大正32·11b)︰‘此中现量相违者,如说声非所闻。’把声音说成不是能听见的,这显然是违背人的直接经验的。如果以这样的命题为宗,就犯现量相违之过。
根据《因明入正理论疏》的说法,现量相违还可以从自、他、共上来划分。为什么要从自、他、共上来分别呢?因为有时从立论者一方来说是现量相违,而从敌论者一方来说却不违现量。如《因明入正理论疏》卷中假设了这样一个例子(大正44·114b)︰‘胜论师对大乘云︰同异、大有非五根得。’胜论认为‘大有’(即上位概念的极限)概括了一切事物,同(即各类事物各自的共同性和相互间的差异性)异(即下位概念的极限)也体现在各式各样的事物上面,因此通过人的感官可以现知‘同异’‘大有’的存在。现在胜论如果立‘同异、大有非五根(感官)得’宗,这就违反了自己的现量,但并不违反大乘的现量,因为大乘根本就不承认胜论的‘六句义’,当然不会认为通过五根(感官)能感知它。《因明入正理论疏》把这种情况称作‘违自现非他’。也有相反的情况,就是违反敌者的现量而不违自己的现量。如《因明入正理论疏》卷中云(大正44·114b)︰‘佛弟子对胜论云︰觉、乐、欲、嗔非我现境。’觉、乐、欲、嗔在佛家的理论中称为‘心所有法’,就是心所具有的作用,因此佛家不把这些看作是‘现境’。但是胜论却认为这些都是‘现境’,因为是通过感官得到的。由此,上述命题不违立者而违敌者,《因明入正理论疏》称此为‘违他现非自’。当然也有违反立敌双方现量的,如《因明入正理论》所举‘声非所闻’一例就是,因为立敌一致认为声音是能够听见的。《因明入正理论疏》把这种情况称作‘违共现’。
现量相违还可以从全分、一分上来分别。全分就是全部,一分就是一部分。宗上有法有时指的是单一的事物,立宗如犯现量相违过,当然是全分都相违,如上面所引的违自、违他、违共的三个例子也都是在全分上相违。在宗过中,凡全分相违的都不标明‘全分’二字,但一分相违的都须标明‘一分’。如何是一分相违呢?因为有时宗上有法是几项事物的联合,或是一项事物却包含了几个方面,这时立宗如犯现量相违,就有可能只是其中的一分相违。如《因明入正理论疏》卷中设例云(大正44·114b)︰‘如胜论立︰一切四大非眼根境。’‘四大’就是地、水、火、风。胜论认为‘四大’中的风和极微是眼睛看不见的,而由极微(原子)合成的地、水、火等粗色,是眼睛看得见的。因此如果胜论立‘一切四大非眼根得’,就有一分相违之失。当然在一分相违中也有自、他、共的分别,上述例子就是违反自现量的,《因明入正理论疏》把这种情况称为‘违自一分现非他’。与此相反的是‘违他一分现非自’,如《因明入正理论疏》卷中云(大正44·114b)︰‘如佛弟子对胜论云︰地、水、火三,非眼所见。’佛家是不认为地、水、火三项事物能为肉眼所见的,所以上述命题不违背佛家的自现量;但是却有一分不合胜论的现量,因为胜论认为地、水、火有两种,作为极微的地、水、火是肉眼看不见的,但由极微合成的地、水、火三个粗色却是肉眼能看到的。现在佛家不加区别地说‘地、水、火三,非眼所见’,显然有一分违他。当然,也有立敌共违一分的,如《因明入正理论疏》卷中设例云(大正44·114b)︰‘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色、香、味皆非眼见。’‘色’是眼睛所能看见的,彼此共知,现在说‘色、香、味皆非眼见’,就有一分违共之失,《因明入正理论疏》称这种情况为‘俱违一分现’。
参照《因明入正理论疏》的划分,现量相违共有六种情况。现将《因明入正理论疏》所开的名称及所举的例子列表如下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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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名 称│举 例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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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违自现非他 │如胜论师对大乘云:同异、大有非五根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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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违他现非自 │如佛弟子对胜论云:觉、乐、欲、嗔非我现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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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违共现 │如《入论》所举例:声非所闻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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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违自一分现非他│如胜论立:一切四大,非眼根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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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违他一分现非自│如佛弟子对胜论云:地、水、火三,非眼所见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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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违共一分现 │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:色、香、味皆非眼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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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上述六种现量相违中,凡是违反自现和共现的,都是过失,凡违他的,在因明学上不作为过失;因为因明立宗必须违他顺己,违反他现量符合立宗的要求。《因明入正理论疏》在上述六种之外还列有‘俱不违’和‘俱不违一分’两种,但这是为了凑满两个四句例而硬加进去的,因为既然是‘俱不违’和‘俱不违一分’,就不能放到现量相违中去。(沈剑英)
[参考资料] 《因明论疏明灯钞》卷三(末)、卷四(本)。